(1) 我們的防撞框採背板設計,完全不遮擋車牌,所以不影響車號辨識,不會有違規疑慮。為了證實此說法,我們逕行自我舉發【案件編號:D-110127258 】,舉發結果為「係屬該車號牌後方底板並無遮蔽原號牌,爰本所不予召回臨檢」,如下附件。
(2) 警示燈(尋車燈)設計只有在夠低的光源下才會閃爍,例如:室內停車場、戶外大型空曠停車場…等場地,又這些場地屬於「非公用道路」,無違法之慮。我們同樣自我舉發【案件編號:D-111011148 】,舉發結果為「該車停放於停車場用地,未於道路行駛或停放於公用道路上,爰旨案本所將暫不進行該車輛召回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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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車車牌下方加裝紅色閃燈,並停在「公用道路」停車格,經自我檢舉【案件編號:D111014385】,舉發結果為「該車未於行駛中使用該燈光,為了維護用路人安全,本所將另發函請車主「檢視」並不得於行駛中使用,以免影響用路人安全」,本產品特色在白天及夜間車輛行駛中(開啟尾燈)時,是不會閃爍的,故並無違法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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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明,希望能消弭您心中疑慮。我們也會持續努力,為您的行車安全不斷精進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