嘖嘖網站群眾募資專案委託契約書

本契約書為您(提案人)在嘖嘖網站上提出群眾募資專案時,您必須同意的提案契約書內容,當您提出專案內容時,嘖嘖網站會請您詳閱並同意本契約書內容後才可送出。

提案人(以下稱乙方)基於刊登及宣傳專案之需求,向嘖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租借 https://www.zeczec.com 網域(以下簡稱「本網站」)之網頁空間,透過該網頁向第三人(以下簡稱「贊助者」)提出贊助之要約,就甲乙雙方有關該租借網域及其他宣傳相關之權利與義務,雙方同意並訂定契約條款如下述,乙方完成提案、或勾選「同意提案契約書」時,即視為已閱讀、暸解、並同意以下所有約定條款之所有內容。

刊載群眾募資專案要件

第一條、提案人資格

乙方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合法登記之法人或團體。若乙方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閱讀、暸解、並同意嘖嘖網站群眾募資專案委託契約書(「本契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始得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

第二條、提案人義務

乙方應完成本網站的會員註冊程序,包括填寫會員資料、完成會員認證,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網站的使用條款。

第三條、提案人身分資料

  1. 乙方應擔保其所提供的會員註冊資訊和個人身分資訊,均為正確且即時的資料,且不得以他人之名義代為向本網站申請群眾募資專案;如乙方所提供的資訊事後有變更,乙方應即時更新其資訊。甲方得依乙方之身分,另行要求乙方提供或上傳身份文件以供驗證。如乙方未按指定方式提供資訊、或所提供之資訊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或未即時更新資訊,甲方得不經事先通知,隨時拒絕、或暫停對乙方提供本服務。

  2. 乙方同意,雙方於本契約針對提案人身分資料、提案人資訊等所約定之所有事項(包含提供、驗證、蒐集、處理及利用),取代雙方先前於其他契約或任何形式之過去合意,並以本契約所約定之內容為準。且甲方得要求乙方就過去之其他提案(若有),於本契約約定範圍內提供、揭露提案人身分資料、提案人資訊予贊助人。

租用網域之相關問題

第四條、檔期安排

  1. 乙方所提之申請案,經甲方審查通過後,由甲方依據實際需求、乙方申請展出之時間及其他因素綜合考量後,通知乙方其群眾募資專案上架之日期及展出期間。惟於甲方審查通過後,經甲方認定乙方有違反法令、違背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權益、提案內容與本契約性質不符(包括但不限於回饋項目已於國內外平台販售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宜上架或展示之虞時(以上合稱「違規事由」),甲方仍得拒絕乙方上架及展出申請案之內容,並要求乙方對其內容予以調整、變更或重新締約。除違規事由已依甲方之要求排除者外,經甲方拒絕上架及展出申請案者,視為自始未通過審查。

  2. 乙方應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任何原因須延期展出,須於甲方依前款函覆展出檔期後十五個工作天內,以電子郵件回覆至甲方信箱(hello@zeczec.com)。延期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未能按時展出,又未事先通知甲方者,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之展出申請,並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

第五條、租用期間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租用期間自甲方審查通過後起算。甲方依本契約第四條有關檔期安排之規定,於租用期間內,有提供本網站之網域空間讓乙方刊載群眾募資專案內容進行募資之義務。惟就刊載期間,甲方有決定及調整檔期起始或結束時間之權利。在刊載期間,甲方提供網站空間供乙方刊載專案內容、代收贊助款項,並記錄贊助者所選回饋項目與金額。

第六條、刊載內容

  1. 乙方應完整刊載包含:

    • 專案說明影片及圖片
    • 專案詳細說明文案
    • 專案募資金額目標
    • 提供贊助者之回饋項目
    • 提供贊助者重要之回饋注意事項(含運送流程、辦理報關進口需求)
    • 提案人資訊(依格式提供)
  2. 本網站上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及相關訊息,包括所刊載之多媒體檔案,均係由乙方自行提供、上載、及發布,並由本服務系統刊載於網站,乙方應擔保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乙方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或相關訊息等,如有違反法令、違背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權益、或有違反本契約之虞之情形,應由乙方自行對其違反或侵害事實負責,甲方並得不經事先通知,拒絕其刊載、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被閱讀、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為免疑義,就乙方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及相關訊息,甲方得就其合法性進行審查,惟就其真實性、即時性及乙方提供之提案人資訊,甲方得單獨依其認定於有必要時,為相關查核或驗證。

  3. 乙方上載、傳送或提供專案之物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下稱「授權資料」)至本網站時,視為乙方已同意甲方得於租用網域內或外以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發行、公開發表及公開傳輸等方式利用、儲存及刊載授權資料及其衍生內容,並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乙方對甲方之前述授權,除重製、改作與編輯部分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及本契約終止後六個月內有效外,其他部分不因本契約屆期終止或其他原因提前終止、解除而影響其效力。

  4. 乙方提供之所有內容,乙方需自行確認保證已取得合法使用資格,並取得於台灣地區(含台、澎、金、馬等外島地區)之媒體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權利,若涉及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和法律問題等,皆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5. 若因此致甲方受有任何名譽或實質上之損害,乙方須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展出終止

  1. 甲方之終止權

    • 若乙方所提供之內容,引起第三人對其或甲方有任何權利之主張,甲方得要求乙方向第三人協議;協議不成,甲方得停止乙方展出之內容,並無條件解除契約,展出過程中已獲得之贊助,將由乙方負責承擔退費所需之衍生費用。
    • 若乙方所提供之內容,有法規、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類不妥適展出之事由,甲方有權增刪、修改或停止乙方展出之內容。
    • 若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甲方有權終止乙方展出之內容。
  2. 乙方之終止權

    • 自租用期間開始至結束,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得隨時終止展出。
    • 乙方依前款解釋終止展出時,乙方須就甲方因此所生之所有損害為賠償。
  3. 雙方因前兩項事由停止展出並終止契約關係後,雙方之權利義務,除本契約有約定部分外,依民法有關之規定訂之。

第八條

如第三人贊助乙方之群眾募資專案後,於該專案進行期間要求退款或變更贊助內容,甲方得逕行與第三人協商,變更其贊助內容或退款,乙方不得異議。如該名第三人於募資專案成功結束後,方要求退款或變更贊助內容,乙方應自行衡量允可與否,並自行處理退款與後續相關事宜,概與甲方無涉。

第九條

若回饋履行日程或回饋內容有所變更,乙方應即時透過乙方在本網站上的專案頁面向每一位贊助者發布最新資訊。贊助者若因上述變更要求變更贊助或退款,乙方不得拒絕或扣除部分費用。

租用網域外之其他宣傳相關問題

第十條、文宣品及出版品

乙方因本募資專案製作各式文宣品,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一定份數,供甲方宣傳使用。乙方同意甲方依本募資專案宣傳之需要而重製上述各式文宣品。

第十一條、其他網域外之宣傳

甲方有權但無義務尋求租賃網域以外之其他電子或實體展示空間、方式,以協助乙方宣傳本募資專案之內容。

價金給付方式

第十二條、專案募資款項

  1. 甲乙雙方訂定透過本網站為乙方辦理群眾募資專案之目標募資金額後,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

  2. 專案募資款項之數額依第三人不同之付款方式區分為「轉帳付款」及「信用卡付款(含所有電子支付)」。乙方應於設定專案之目標募資金額後,向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申請開立專案募資收款商店,並以該收款商店作為租用期間本專案「信用卡付款」募資款項之代收付使用。租用期間,乙方不得提領收款商店內之專案募資款項。

  3. 乙方知悉且同意,乙方應依前項約定與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辦理「信用卡付款」部分之專案募資款項之代收付事宜,且同意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得將其信用卡收款額度使用狀態與甲方分享,分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會員編號、會員名稱、已用比例及會員所有之商店代號。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對乙方之申請保有最終審查權,如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拒絕開立乙方之專案募資收款商店,乙方將無法於本次提案中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流代收付服務,此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或與乙方協議使用其他金流代收服務。

  4. 乙方同意,如乙方為個人,則乙方就「信用卡付款」募資之收款額度每 30 天以 100 萬元為上限;如乙方為法人,則乙方就「信用卡付款」募資之收款額度每 30 天則以 1500 萬元為上限,並按日更新每30天之收款額度上限計算(例如:9月6日則以8月7日至9月6日間之信用卡收款額度計算100萬上限;9月7日則以8月8日至9月7日間之信用卡收款額度計算,以此類推)。惟如乙方為法人,且同意就乙方群眾募資專案「信用卡付款」部分之實際收款數額依下表所列比例暫存保留餘額作為擔保,甲方得協助乙方按該比例之適用範圍向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申請調整收款額度:

    乙方「信用卡付款」調整後之收款額度 暫存保留餘額之比例
    1,500萬 ~ 3,000萬 5%
    3,000萬以上 10%
    5,000萬以上 15%
  5. 前項暫存保留餘額,應由乙方於結算及提領收款商店內專案募資款項時,對依前項所列比例計算得出之部分募資款項不予提領。惟乙方得於完成本專案首次履約後,檢具履約證明(包含但不限於出貨證明文件等)予甲方核實,甲方將於審核確認後通知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開放乙方提領該暫存之保留餘額。

  6. 乙方向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開立專案募資收款商店後,如因任何事由導致金流服務未能運作或無法提供正常之金流服務時,甲方得依乙方之請求,提供備援之金流服務商予乙方或調整第三人於專案之付款方式。

第十三條、結算金額

  1. 嘖嘖平台租用期間結束,專案募資款項之數額(即「轉帳付款」與「信用卡付款」合計)若未達乙方設定之目標募資金額,甲方及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將就專案募資款項依照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與乙方約定之期日前,全額退還予贊助者。但贊助者於付款時所支付之手續費(若有)及退還款項過程中所衍生之轉帳手續費(若有),不在此限。

  2. 租用期間結束,專案募資款項之數額(即「轉帳付款」與「信用卡付款」合計)若達到或超過乙方設定之目標募資金額,雙方同意除另行協議以其他變形模式辦理外,專案募資款項之結算與給付應依下列標準結算模式辦理:

    • 「轉帳付款」部分:甲方及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將就此部分代收之款項中,分別收取總額 5.5% 作為支付甲方之租用費,以及 2.5% 作為支付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之金流手續費,並另扣除交付款項所需之手續費後,於次月十三日前或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與乙方之約定期日前將剩餘之代收款項給付乙方。
    • 「信用卡付款」部分:
      • 甲方及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將就此部分收款商店代收之專案募資款項,分別收取該總額之 5.5% 作為支付甲方之租用費,以及就贊助者各筆贊助款數額依其所使用之信用卡類型與附件表格所對應之比例計算作為支付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之金流手續費,並於乙方向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請領時一併將上述費用扣除。剩餘代收款項,除保留餘額外,將由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於與乙方之約定期日前給付予乙方。
      • 乙方知悉且同意,本契約附件表格所記載之比例得由甲方依照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對其金流手續費之異動情況隨時進行調整。
    贊助者使用之信用卡類型 甲方合作金流服務商藍新收取之金流手續費比例
    信用卡 單期 2.5%
    紅利折抵* 2.5%
    Google Pay 2.5%
    Apple Pay* 2.5%
    Samsung Pay 2.5%
    3 期 3%
    6 期 3.9%
    12 期* 7%
    18 期* 9%
    24 期* 12%
    30 期* 15%
    銀聯卡 2.5%
    國外卡 3.8%
    DCC* 2.5%
    (以上僅條列所有信用卡支付類型之手續費,實際有開通的類型以嘖嘖網站的系統為準)
    (*號所標示之支付類型嘖嘖網站尚未開通)
  3. 前項結算與給付贊助款之方式,甲方得因乙方資歷、提案紀錄或專案特殊性等因素,另與乙方協議其他變形模式辦理結算與給付。

資料保存與使用

第十四條

  1. 乙方同意甲方於展示期間結束後10年內,保存乙方登錄之資料。

  2. 乙方(若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法定代理人,其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法定告知事項:

    • 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甲方得基於為履行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以及維護甲方網頁空間贊助者權益之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供或上傳之個人資料,包含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連絡地址、電子郵件等。
    • 甲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個人資料,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於上開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內進行授權,同時以甲方營業所所在地及甲方網頁空間存取地為授權區域,並以甲方及甲方之內部人員為授權對象,甲方得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新聞雜誌、政府公報或網站公告等紙本或非紙本及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進行利用,包含但不限於將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供之姓名、連絡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以任何形式提供予向甲方提出專案履約爭議之贊助者。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就甲方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乙方應為適當之釋明)、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知悉,如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未依本契約之約定或不同意提供提案人資料及相關個人資料,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者,甲方將可能無法依照本契約提供乙方使用網頁空間之服務。

第十五條

乙方透過甲方與本網站收集之個人通訊資料,除用於履行前間之買賣契約者外,不作其他用途,並不得出售、出租、交換或給予與第三人。

與契約外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十六條

  1. 乙方應自行負責與贊助者進行回饋之磋商及履行,甲方認為必要時,得就乙方所提供之資料、所刊載之物件及相關訊息、以及與募資相關之事項等(以下稱「提案相關資訊」),要求乙方應就其所涉及之疑義或爭議,即時提出說明及有關資料。

  2. 乙方應確保其本身、員工、任何因營運、行銷或類此需求而合作之人或其他第三方(以下合稱乙方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 未於提案網頁事先公告,即以任何形式將關稅或運費成本轉嫁予贊助者承擔,包含但不限於向贊助者實際收取費用或僅提供限量抵免額度等。
    • 向贊助者公告出貨日期發生調整或延後事宜距預定出貨日不足一週(七個日曆日)。但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之調整或延後不在此限。
    • 未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提供完整退款,或逕自於退款中以平台服務或金流服務等名目扣除相關費用,進而轉嫁贊助者承擔。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贊助者之允諾即逕行解除契約。
    • 使贊助者窮盡公示之聯絡方式仍無法與乙方或乙方人員取得聯繫。
    • 其他任何故意隱瞞或未揭露提案相關資訊、誤導贊助者或詆譭、毀損甲方之行為。
  3. 前項情形,乙方應於發現後或經甲方通知後,善盡最大努力排除乙方人員對甲方之侵害,甲方亦得要求乙方於合理期限內對乙方人員採取必要措施,包含但不限於解除或終止與乙方人員間之契約關係、要求乙方人員移除任何形式對甲方之侵害行為、與乙方人員共同發布澄清或道歉聲明等。

  4. 乙方如違反本條第一、二項約定,甲方除得依本契約約定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外,亦得解除或提前終止本契約,並得以募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請求賠償。

第十七條

  1. 若乙方未能交付或延遲交付第三人約定之回饋,或因回饋之品質、效用上之瑕疵所生之任何糾紛,乙方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2. 若乙方因前項情形而致爭議帳款申請數額累計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或延遲交付回饋品項或提供服務達兩個月以上,或累計達2次以上之提案紀錄出現前項糾紛致甲方受有任何損害(如乙方為法人,乙方負責人本身或代表法人之其他提案紀錄將併同加計),甲方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揭露乙方(及乙方負責人)之身分,並羅列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顯示乙方過去之提案履約紀錄。

損害賠償違約金

第十八條

  1. 若乙方違反本契約書第一至九條及第十五至十七條條文,因而致使甲方蒙受實質或名譽上之損害,應以甲方所受之損害(含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或乙方所受之利益,兩者取其高,作為給付甲方之損害賠償金。

  2. 若乙方因違反嘖嘖服務條款、違反與第三人之契約、條款、約定或有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進而衍生或導致任何第三人對甲方提出任何索賠或請求,包括但不限於募資之金流服務協力廠商因贊助者爭議帳款或其他扣款對甲方提出之任何賠償請求,乙方同意賠償甲方因此而生之損害。

  3. 若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配合提供、上傳、即時更新提案人資料或其他身分驗證文件,甲方得於限期乙方改善或配合未果後,向乙方請求贊助金額百分之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作為賠償,且本項約定不影響甲方依其他條款所生之權利。

其他重要條款

第十九條、書面

  1. 本契約,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代替書面。(參照我國電子簽章法第四條)

  2. 本契約以電子文件形式行之,或勾選「同意提案契約書」時,即視為已閱讀、暸解、並同意本契約所有約定條款之所有內容。

第二十條、送達

本契約所有之通知義務,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得以電子郵件為送達方式。

第二十一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於展出前應互負保密義務;展出後但未公開的磋商內容,亦同。

第二十二條、免責聲明

展品、文宣品、及出版品等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相關爭議、展出報備、及其它須事先處理問題,皆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第二十三條、限制及聲明條款

  1. 自同意或簽署本契約書起至租用期間結束止,乙方同意不得於甲方以外之群眾募資平台或類似群眾募資服務上架或刊載與本專案相同或相似之募資專案。

  2. 乙方如有違反本條約定,除應將其價差作為違約金賠償甲方外,亦應對甲方及贊助者負擔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甲方蒙受實質(含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或名譽上之損害。

第二十四條、契約解釋

補充協議及疑義解釋: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得以附件補充之,如有疑義應由雙方本友善互助之原則協商處理。

第二十五條、合意準據法與管轄

  1. 本契約書之解釋與履行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契約發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任何糾紛,應由雙方當事人依相關法律之規定,秉持誠信原則商議解決之。如協議不成,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效力及有效期間

  1. 本契約取代先前雙方任何之書面或口頭協議、備忘錄或意向等約定。但如雙方另有以紙本書面訂定或簽訂補充協議者,則以該紙本書面訂定之契約內容或補充協議為準。

  2. 本契約條款之任何部分如遭有管轄權之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者,不影響其他有效或可執行條款之效力。

  3. 本契約自簽署日起生效,並至乙方完成所有提案回饋之日起兩個月後失其效力,但提案無回饋者,於任一方以書面向他方提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後一個月失其效力。

  4. 本契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或其他雙方另行之約定,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為公司、法人或其他組織者,如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甲方得向乙方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乙方依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乙方法定代理人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甲方如因此受有任何損害或甲方因此而致生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相關文件之作業費用),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應連帶賠償之。若乙方對甲方依本契約進行提案,視為乙方及乙方法定代理人均充分了解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內容且均同意本契約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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